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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山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目前,我省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群众在高温期间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认真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订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及时足额发放职工高温津贴。按照《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规定,6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开展民主协商。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高温天气和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特点,综合研判本单位各类安全风险,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季节性很强的一项劳动保护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持续完善工作措施,共同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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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璟璟  校对:宋航  终审: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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